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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一线对冲创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2024 创威)协商函

    2024/7/25 16:49:19

     
    关于《一线对冲创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2024创威)协商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深圳市前海一线对冲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我司”)的[一线对冲创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上述基金”)在贵司托管。为更好地为上述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我司拟根据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相关条款,按照以下方案进行变更。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的第十七条,我司特向贵司协商关于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变更的意见。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对应的补充协议修改如下:
    《一线对冲创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一线对冲创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补充协议中删除投资范围(如涉及,具体以实际合同表述为准):券商收益凭证。
    上述变更自【2024】年【7】月【25】日起开始生效。
     
    二、变更流程
    我司通过本函向贵司征询意见,在与贵司书面达成一致意见并收到贵司的《复函》后,我司将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以及向投资者披露。
    我司承诺严格遵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变更方式、程序完成变更(如基金合同有约定,则按合同约定采取设置开放日/临时开放日允许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或者其他保障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权利的措施,上述开放日不受本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不允许赎回期限的限制,且开放赎回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如有);如基金合同未有约定保障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权利的相关措施,且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变更内容的,我司将通知基金托管人作废所涉产品的该协商函,并采取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变更,如因未保障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权利导致的任何纠纷,由我司承担),合同变更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相关规定。本次合同变更生效后,管理人须确保在合同变更生效后新参与的投资者所签署的合同或其附件包含本次变更的内容。因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所导致的问题,或因新投资者签署合同内容与实际不符而导致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函正本一式两份,贵司留存一份,我司执一份。
     
    深圳市前海一线对冲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24年 7月 25日